重磅来袭!凤台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出台
| 招商动态 |2015-08-31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政策的指导性和实用性,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安徽省凤台县投资兴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日前,凤台县政府出台《凤台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若干规定》
一、总体要求
围绕培育我县主导产业,促进高成长产业加快发展,以创新扶持方式为动力,提高招商引资政策的针对性和吸引力,承接境内外企业和项目,有效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加快我县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
二、 项目基本要求
(一)工业暨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基本要求
1. 项目规模。独立选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项目用地,下同)3000万元以上;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2. 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煤化工等特殊行业容积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3. 投资强度和税收要求。省级经济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凤凰产业园、桂集产业园、杨村煤制气循环经济园,下同)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乡镇工业集聚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6万元/年。
4. 项目预期经营期不少于10年。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基本要求
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大类。
1.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服务外包、云计算、主题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平台等项目。
2. 生活性服务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医院、教育、社会养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城市综合体、四星级以上酒店、专业市场等项目。
3. 项目预期经营期不少于10年。
(三)现代农业项目基本要求
现代农业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农业。
1.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科技园、设施农业、规模养殖、休闲农业、特色农业等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
3.项目预期经营期不少于5年。
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标准可降低50%。
三、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1. 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20%;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20%。
2. 现代服务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按照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住宅部分除外)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20%。
3.现代农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按照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10%。
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扶持的项目,待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企业向县统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统计局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一个月内予以兑现。
(二)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5年内,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数额不超过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年最高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由企业向县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县金融办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一个月内予以兑现。
(三)社会综合贡献奖励
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就业带动、税收缴纳、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确定企业社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可给予一定数额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销售收入的1%,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此项扶持,每年年底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县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考核验收并形成初步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一个月内予以兑现。
(四)科技创新奖励扶持
落实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政策,对符合《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按照规定予以扶持,扶持力度不低于省标准。
此项扶持,由企业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科技局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补助建议,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一个月内予以兑现。
(五)企业用工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投产运营后,解决凤台当地就业100人以上的,并签定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以人社部门备案为准),给予企业当年缴纳职工“五险”费用20%的用工扶持。扶持年限不超过3年。
此项扶持,每个年度由企业向县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县人社局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一个月内予以兑现。
(六)标准化厂房租赁扶持
鼓励中小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生产,具体补贴标准、时限按照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此项扶持,由企业向县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县经信委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一个月内予以兑现。
(七)土地流转扶持
现代农业项目(不含沉陷区治理项目)在企业建成运营,经验收合格后,按建成面积二年期的土地流转费用标准,给予一次性限额扶持。
此项扶持,由企业向县农委提出书面申请,县农委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一个月内予以兑现。
四、保障措施
(一)股权、债权投资扶持。鼓励新引进企业吸纳县级国有股权和债权,允许县级国有债权转股权。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政府参股部分可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或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二)强化园区基础配套。按照“八通一平”的要求,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教育、生活、文化、娱乐、商务、医疗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产城一体化。通过PPP模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园区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工程、道路建设,以及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公租房、职工食堂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三)强化人才引进。对于企业引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淮南市招才引智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四)强化土地保障。新引进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的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新引进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项目基准地价参照所在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30%评估确定。
(五)企业以商招商扶持。鼓励本县企业整合资源,利用土地、厂房等存量资产对外招商,以存量吸引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本县企业与外来投资企业合作,投资新建或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比照新引进招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五、约束机制
(一)外来投资企业须在凤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未按要求注册的不得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扶持。
(二)现代物流业项目、专业市场项目(不含住宅)、城市综合体(不含住宅)项目、旅游项目,企业自持商业比例低于30%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参照执行工业地价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基准地价参照所在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30%评估确定的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扶持。煤电项目、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扶持政策。
(三)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新增就业、环保责任等综合指标,实行双向约束,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兑现扶持政策。企业在约定经营期内外迁的,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按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四)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凤台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节能环保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重点工业及信息化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六、附则
(一)本规定所有扶持资金由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付。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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